建筑通常以外观立面给人以最为直观的印象,建筑外立面不仅能够为建筑物起到遮风挡雨的作用,同时也是文化的表征,以不同的材质、色彩、造型体现建筑的个性与风格。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城市建筑的外立面风格始终是动态变化的。这是因为人生活在不同的空间环境,不同的环境因素对人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使人们对“美”有了不同的认知。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环境中产生“美”的动力和目的是不同的,建筑的外立面设计在不同时期也就有了不同的功能及特点。为了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维护建筑安全,美化城市环境,各地推动相关立法工作,规范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让城市建筑“美颜”有法可依。
明确管理责任 保障资金投入
随着房屋楼龄增长,不少城市建筑都会出现外立面风化、空鼓、开裂、渗水及脱落现象,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城市建设管理、居住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对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进行专门立法予以规范。为了满足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现实需求,广东省江门市出台并施行《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明确建筑外立面责任人及其管理责任,同时对建筑外立面维护的资金投入和保障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分别对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提升、管线敷设要求、设施设置要求、临街设备敷设要求、窗台防护设施设置要求、安全要求、外立面改造要求等作出规定。明确建筑外立面维护责任,对外立面责任主体的确定、维护要求、责任事项、物管居民区和非物管居民区的管理、物管居民区和非物管居民区维护费用的承担、政府先行维护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在明确建筑外立面责任人的基础上,强化了责任人的管理责任。规定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建筑物,管理人为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使用人为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既没有管理人也没有使用人的,由建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管理人。
为强化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条例规定建筑外立面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存在破损、脱落、明显污迹或者严重变色等情形的,应当进行维修、更换、清洗、粉刷;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视情况采取搭建防护网、加固、拆除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条例规定,物管居民区住宅建筑外立面共有部位维护的费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因工程质量缺陷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责任人承担的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者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从共有收益等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中列支,或者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费用分摊。
针对非物管居民区住宅建筑外立面共有部位维护时,存在业主不作为、筹集资金难等突出问题,条例提出,可以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者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依法分摊。当建筑外立面发生脱落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情况,需紧急排险或者维修,所有权人暂时下落不明且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紧急排险或者维修,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针对建筑外立面维护实践中存在主体责任难以落实、资金筹集难等难题,条例除了对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提出维护要求外,还鼓励新建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投资方、既有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投保相关责任险,为建筑外立面维护提供保障,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助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建筑外立面维护工作。
规范设计管理 提升城市形象
建筑外立面是展示和宣传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具有传承城市历史风貌、展现城市文明形象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精细化、法治化,有效规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和城市品位,广东省潮州市出台并施行《潮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条例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通信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建筑外立面设计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空间环境和材质等方面应当符合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城市设计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体现地方特色。古城区等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区内的新建建筑外立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其外立面设计造型、风格应当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突出潮州古城特色。鼓励沿城市主干道一侧、临江滨水、临公园绿地或者广场界面等城市重要区域的建筑外立面统一规划设计。
在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和立交桥、人行天桥的外立面,鼓励因地制宜实施屋顶绿化、桥体绿化、架空层绿化、墙(面)体绿化等形式的立体景观绿化,提升城市景观风貌。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区内的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办法要求,附着于建筑外立面的各类管道、线缆应当有序化整洁。管道、线缆及套管的颜色应当与建筑外立面的色彩相协调。线缆一般采用线槽方式、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阴角部位敷设。利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或者景观照明等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出现破损、脏污、断电缺字、字体褪色等影响城市容貌现象应当进行修复更新。
办法明确,在临街建筑外立面安装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排气排烟设备、通信电力设备、煤(燃)气管道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整体风格、造型。空调设备应当置放于空调室外机位;未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的,应当以安全和有利于建筑外立面美观的方式置放。同时,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既有建筑的窗户、阳台设置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当开设长宽不小于1米的逃生口或者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要求的其他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