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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这些新规请关注
2024-09-02 09:51:34    作者:林培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施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了认定标准;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规举债……2024年9月起,一批新法新规正式施行。

细化党管保密原则

2024年7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修订进一步落实2024年2月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完善领导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党管保密体制机制,明确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和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的具体职责。加强定密管理,进一步完善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制度,明确保密事项范围应当规定的主要内容。细化保密管理,明确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密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要求。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国家保密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原则要求,细化完善保密检查事项范围和检查规范。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涉密人员管理要求。要求建立涉密人员“全周期”管理制度,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审查及定期复审、在岗期间的保密管理及保密教育培训、离岗离职程序及要求、脱密期间的管理等均作出细化规定。细化涉密人员权益保护规定,要求机关、单位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因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人员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加强网络使用保密管理,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或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使用智能终端产品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明确网络运营者对依法实施的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和预警事件排查的配合义务。完善数据保密管理制度,压实机关、单位涉密数据安全保护主体责任,明确涉密数据全流程管理要求,有效防范大数据条件下的泄密风险。

条例重视保密科学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对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注重信息设备、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明确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定期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风险评估,确保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设备安全可靠。细化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管理要求,明确研制生产单位义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等进行创新;抽检、复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明确了相应处置措施,有效促进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质量持续提升。

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暂行规定坚持鼓励创新,保护企业创新成果,着力促进互联网行业发挥最大创新潜能。坚持规范竞争,保障不同规模经营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促进各类企业协同发展,防止竞争失序,着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坚持问题导向,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针对亟待规范的矛盾焦点,着力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及规制要求。坚持开放视野,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增强制度供给的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着力构建与高标准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公平竞争制度。

暂行规定梳理列举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了认定标准。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对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热点问题进行规制,着力消除监管盲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列举了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因素。对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歧视待遇等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

平台企业掌握海量数据,连接大量主体,既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的重点对象,也是协同监管的关键节点。暂行规定突出强调了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

针对网络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认定因素,有利于更为全面地研判所涉行为的非正当性,避免不适当地干预市场自由竞争,导致技术发展和创新受阻。

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办法指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协调、权责一致、规范核算、全面报告的原则。要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衔接,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存量情况、养护维修情况以及绩效情况等作为项目建设维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

办法要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需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坚持绿色环保、节能高效、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形成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债券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配置方式包括建设、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

办法强调,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在维护和使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行政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由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由本级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办法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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