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0年5月15日,集团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集团公司承包投资公司“某院易地新建工程项目”,项目位于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后集团公司又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分包给建设公司,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除约定工程范围、价款计算方式以外,还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由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11月26日、12月10日,集团公司通知建设公司共同前往项目现场确认已完工的工作界面和工程量。后建设公司向集团公司发送《支付申请表》和《催款联络函》,要求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项,但集团公司始终未予支付,建设公司将集团公司诉至项目所在地即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集团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件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由合同约定的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
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建工案件的专属管辖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的内容不仅仅包括消防设备和空调设备的简单安装,还涉及大量的管线铺设、网络铺设工作,该部分铺设工作属于隐蔽工程,会与整个工程项目融为一体,无法分割也无法单独拆除,与整个工程项目本身的关联性较高,应当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当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发生的工程款纠纷,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不是承揽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当由项目所在地即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合同约定的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总则中明确了建设工程包括机电工程,机电工程又包括消防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其中第1.0.3条规定,建设工程按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第5.1.1条规定,机电工程可分为机械设备工程、静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建筑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净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及管道防腐蚀与绝热工程、工业炉工程、电子与通信及广电工程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按照上述国家标准、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消防安装工程、空调安装工程都应当明确属于建设工程。但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会认为安装工程,尤其是空调安装工程不应当全部都认定为建设工程。法院通常会考量合同中对于工程内容的约定,比如会对合同后附的清单中是否包含设备及管线进行审查,以安装的设备是否能够单独拆除、是否能够与整体工程进行分离作为是否属于建设工程的判断标准。同时,法院还会考量承包单位的资质问题,比如审查承包单位的经营范围,查询承包单位的承包资质等方式,综合判断合同约定的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项目所在地的专属管辖。
作者单位为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