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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规范社会类保租房租赁管理
2024-08-06 09:44:50    作者:刘一心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社会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细则》,并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社会类保租房”)租赁管理活动。根据细则,社会类保租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

据介绍,保障性租赁住房划分为政府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两类。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社会类保租房管理规则,推进社会主体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细则对租金定价及备案进行规范,要求按照企业定价报备、主管部门抽查监管的原则,确立租金备案机制。

由运营管理单位自行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社会类保租房项目的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并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的标准确定社会类保租房项目平均租金后,通过市租赁平台办理备案。

因对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有疑议或者因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引发重大纠纷的,由区住房主管部门委托本市设立的具有房屋租赁价格评估职能的专业机构对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后,重新确定备案的租金。

为规范社会类保租房出租运营,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类社会类保租房对外出租的前置要求。对深圳市认定办法规定的新建项目、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等新增房源项目作为社会类保租房的,应当在录入房源信息后首次对外出租前完成租金备案;其中,房源信息材料应包括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源现场图片、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合格报告以及含楼栋信息、套间信息的房源基础信息。对深圳市认定办法规定的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等存量房源项目作为社会类保租房的,取得项目认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租金备案。

在房源发布方面,细则要求运营管理单位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同步通过市租赁平台发布,确保各渠道发布的社会类保租房房源相同且同一房源的挂牌租金(非促销价格)和租赁状态相同,并标识“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具体房源信息。

此外,细则强调承租人群的优先顺序,如产业园区配套宿舍应优先面向本园区员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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